2009年5月13日 星期三

全額交割股

一般市場慣稱之全額交割股,在法規用詞上為「變更交易方法股票」。

證券經紀商於接受委託人委託買賣時(即買賣被打入全額交割股之股票),應先向委託人收足款券,始得辦理買賣申報,也就是說,要購買交割股之股票不能採用信用交易。

一般來說被列為全額交割股其本質較差、營運困難或正在重整或停工的股票發行公司,目的在限制股票流通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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